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环保部长作草案说明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因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并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20154月,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为此国务院提请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正。《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看点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修正案(草案)》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看点2:加强流域水污染联防与生态保护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还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说明: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看点3: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今年11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适时对与此相关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调整。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说明:一是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二是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三是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看点4: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评估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保证供水水质达标,不达标的要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看点5: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监管制度。包括: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看点6:未安装监测设备处二十万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看点7:继续违法排污者将被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强化工业废水、地下水、农业和船舶等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修正,并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等部分措施。